〔記者戴英薇屏東報導〕 被告張O權係屏東縣第17屆里港鄉鄉長選舉之候選人,因於民國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涉嫌透過樁腳以每票新台幣500元至1500元不等之賄款,與其他候選人以包裹式方式,向選民買票賄選,經本署以檢察官吳紀忠為原告、事務官李昀嬉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今日下午4時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被告當選無效。
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同法第1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屏東縣第17屆里港鄉鄉長選舉,被告張O權係登記第2號候選人,屏東縣選舉委員會於103年12月5日公告被告張O權當選。本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合先敘明。
被告張O權係屏東縣第17屆里港鄉鄉長選舉之候選人,盧O瑞為屏東縣第18屆第2選舉區議員選舉之候選人,余O志係屏東縣里港鄉民代表會第20屆代表選舉之里港鄉第3選舉區候選人,分別透過樁腳陳O華、林O里、蔡O隆、張O進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分別向有投票權之選民期約賄選,交給上開3位候選人之宣傳單,表示幫該3人助選,並約定以鄉長、縣議員每票各500元、鄉民代表每票1000元,合計每人可收取2000元代價,要求選民收取及轉發賄款予選民27位、1位、3位、2位(共計33位選民),達成向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以尋求支持之約定。案經本署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偵辦,傳喚相關人等到案詢問,部分選民坦認收受上開賄款以及約為上開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並主動交出賄款。
本件樁腳陳O華係以鄉長、縣議員每票各500元及鄉民代表每票1000元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期約賄選。樁腳蔡O隆則以高達每票1500元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期約賄選。又樁腳張O進係被告張O權之堂兄弟,與被告張O進具有特定之親屬關係。樁腳林O里係被告盧O瑞競選總部義工。則依此賄選規模、方式及身分關係,顯見本件賄選係有組織、有計畫性進行,實難認本件賄選純由陳O華等人自主、偶發為之。被告之競選團隊與樁腳有如上揭所示賄選行為,本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被告當選無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今日下午4時宣判被告張O權當選無效。
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同法第1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屏東縣第17屆里港鄉鄉長選舉,被告張O權係登記第2號候選人,屏東縣選舉委員會於103年12月5日公告被告張O權當選。本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合先敘明。
被告張O權係屏東縣第17屆里港鄉鄉長選舉之候選人,盧O瑞為屏東縣第18屆第2選舉區議員選舉之候選人,余O志係屏東縣里港鄉民代表會第20屆代表選舉之里港鄉第3選舉區候選人,分別透過樁腳陳O華、林O里、蔡O隆、張O進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分別向有投票權之選民期約賄選,交給上開3位候選人之宣傳單,表示幫該3人助選,並約定以鄉長、縣議員每票各500元、鄉民代表每票1000元,合計每人可收取2000元代價,要求選民收取及轉發賄款予選民27位、1位、3位、2位(共計33位選民),達成向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以尋求支持之約定。案經本署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偵辦,傳喚相關人等到案詢問,部分選民坦認收受上開賄款以及約為上開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並主動交出賄款。
本件樁腳陳O華係以鄉長、縣議員每票各500元及鄉民代表每票1000元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期約賄選。樁腳蔡O隆則以高達每票1500元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期約賄選。又樁腳張O進係被告張O權之堂兄弟,與被告張O進具有特定之親屬關係。樁腳林O里係被告盧O瑞競選總部義工。則依此賄選規模、方式及身分關係,顯見本件賄選係有組織、有計畫性進行,實難認本件賄選純由陳O華等人自主、偶發為之。被告之競選團隊與樁腳有如上揭所示賄選行為,本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被告當選無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今日下午4時宣判被告張O權當選無效。
發佈日期: 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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