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金源/臺東報導】修正縣有耕地放租規定 臺東縣府:放寛承租條件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及管理
鑑於農民承租縣有耕地不易,為解決農民因法規限制無法承租縣有耕地之困境,及為促進縣有耕地有效利用及管理,臺東縣政府109年2月26日修正「臺東縣縣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部份規定,就縣有耕地定義方面擴展涵蓋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之土地納入縣有耕地適用範圍內。
另外,有關農業設施設置部份,就目前規定之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外,另放寬允許設置免申請建築執照之固定基礎農業設施,以因應農民實務耕作需求。
鑑於農民承租縣有耕地不易,為解決農民因法規限制無法承租縣有耕地之困境,及為促進縣有耕地有效利用及管理,臺東縣政府109年2月26日修正「臺東縣縣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部份規定,就縣有耕地定義方面擴展涵蓋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之土地納入縣有耕地適用範圍內。
另外,有關農業設施設置部份,就目前規定之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外,另放寬允許設置免申請建築執照之固定基礎農業設施,以因應農民實務耕作需求。
發佈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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