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 星期二

處理漁工雇主糾紛遭漁工會不實指控 勞工處澄清

(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勞工處,今(20)日針對一起漁工與雇主糾紛案,遭漁工職業工會不實指控做澄清說明。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澄清說明:

案例一說明:

1.本案申訴人於該雇主處所工作近五年,本案勞方係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許可引進,文件亦經母國官方驗證,經查雇主已依約定給付薪資及給付獎金等,勞方對此並無異議,並無所述人口販運之情事。

2.勞方於5月8日向1955申訴雇主及船員有打人事件時已表示目前安全,不需要協助報警和安置,希望轉換雇主。本府亦於當日向其委任仲介表示已有爭議協助處理,當日雇主已於仲介處所協調,因適逢捕捉鮪魚汛期,捕魚期過後可以放假三個月,薪資照領,雇主亦希望勞工能再一起出港作業, 惟勞工已無意願,因雇主為了生計必需出港作業,經本府多次洽詢亦尚未回港,亦請雇主之妻透過衛星電話聯絡後,與雇主約定回港時間6月14日召開協調會議,雙方終止聘僱關係,辦理轉換雇主程序。

3.另本府亦於5月18、31日電洽勞方,詢問勞方是否有要向雇主提出傷害告訴的意願,惟勞方表示目前並不提告,於協調會當天亦有向勞方告知可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告,亦有向受任人汪先生說明,本府悉依法行政,並無未依「加強外勞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辦理。

4.協調會議當場有勞資雙方當事人及雙方受託人在場,所述「本案不相干之第三人」,係為雇主之受託人,為避免勞資雙方因溝通不良而產生誤會,亦希望勞資雙方能針對問題釐清並解決,本府針對勞工申訴事項進行釐清及協調,有助於問題之解決,並督促雇主改善對待勞工之行為,並無洩密之行政瑕疵。

回應:案例二

1.W君於106年6月8日親自至縣府辦理解約驗證,本府並依驗證程序規定辦理在案。

2.106年6月9日辦理外籍漁工管理宣導會時,因現場與會漁工(W君之兄長)向縣府告知W君因罹患癌症,且已解約驗證,並排定於6月20前回國,詢問後續縣府能否有相關協助。

3.本府於接獲此案件後,惟恐此案件有強迫遣返及侵害外勞人權情事發生,旋於當場回覆該提問者,有關解約驗證係雙方合議終止聘僱,不得有強迫遣返之情事,並立即與當事人取得聯繫,探詢其真實意願,W君表示當時確有回國意願,但經兄弟勸說台灣醫療品質較好,又想留在台灣接受治療,當時仍難以決定,需再考慮。

4.本府再次向外勞強調於正常勞資關係之下,雇主絕不得強迫遣返,若有此情事,應立即通報縣府或撥打申訴專線1955,並通知該服務之仲介公司需依規定程序辦理,該仲介公司表示基於服務合約精神,定當盡力予以協助就醫或返鄉相關事宜。

5.106年6月15日,經W君與雇主協議決定留在台灣接受治療,並同時向本府申請撤銷終止聘僱關係驗證在案,且自同日起向雇主申請病假,於羅東博愛醫院開始進入療程,雇主亦表示在治療期間,該相關需負擔之款項,包括每月就業安定費與勞健保費,亦將持續繳納(W君之居留期限為106年12月26日)。

對於勞工權益,本府積極介入協助,並無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李總幹事所陳述之情事。

發佈日期: 2017-06-20
新聞分類: #政治 #產經 #宜蘭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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